【社论】“差异化”计罚,让生态环境执法更精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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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于10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,生态环境法典拟提交二次审议。
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介绍称:有意见提出,在编纂法典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污染防治领域罚款金额的平衡,避免“小过重罚”和“大过轻罚”。法工委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,特别是对部分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规定,区分不同违法主体、违法情形,调整计罚标准。

这意味着,未来针对环境违法,不同违法主体将有着不同的计罚标准。法律是公平的,但是“公平”不代表“一模一样”,特别是生态环境违法,涉及污水排放、固体污染物处置、噪音污染等方方面面,大到化工厂偷排污水到大江大河,小到街头烧烤摊子乱排油烟。违法情形千差万别,违法主体的主观恶意、经济实力、环境损害也是天差地别。如果设置单一的处罚标准,看似“人人平等”,但可能就是“牛栏关猫”:对巨型企业罚得“不痛不痒”,而对于小微企业可能是动辄得咎、“倾家荡产”。

这几年来,“小过重罚”和“大过轻罚”问题,特别是前者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。这方面,有必要吸取此前的《食品安全法》设置单一罚款标准的经验、教训,避免因为机械地执行“一严到底”,让执法失去弹性空间,导致“卖5斤农残超标芹菜罚6.6万”“违规卖17份拍黄瓜罚5万块钱”等典型的“过罚不相当”案例。2024年2月,国务院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》,剑指“过罚不相当”等突出问题,为提升执法规范性提供重要遵循。

制订生态环境法典,要从源头上减少“小过重罚”引发的争议,提升执法权威性与社会认同度,这需要立法工作更精细、更精准。分档处罚,靶向提升执法效能;分类管理,实现从全面撒网到精准打击的转变。
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,一方面,在草案中增加从重处罚、从轻减轻处罚、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,针对不同的违法情节、违法损害有了更多的执法“档位”;另一方面,也强调会区分不同违法主体、违法情形,调整计罚标准。

要看到,作为世界上首部综合性生态环境法典,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实践,打破了传统部门法的割裂状态,将分散的污染防治、生态保护、绿色低碳条款进行体系化重构。可以说,这是前所未有的“鸿篇巨制”,是人类立法史、绿色文明史的重要里程碑。

所以,既需以“统一性”筑牢生态治理的法治根基,又需以“精准性”回应实践差异。要完善既有的“免罚轻罚”机制,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积极性​​,也需要用雷霆手段,严罚怙恶不悛的环境破坏者。处罚标准的调整、细化既要遵循比例原则,又要织密制度笼子,实现环境正义与市场活力的动态平衡。

简言之,生态环境立法,既要统一法典,还需“差异化”计罚标准。